关于《汕头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18发布部门: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解读

核心目的:推动汕头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适用对象: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平台载体。核心调整:取消众创空间认定,将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名称统一变更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新增在孵企业营收或研发经费投入增长率、孵化服务收入占比、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等指标,适当降低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等规模要求。管理方式: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开展统计调查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避坑与

注意事项:原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资质仅保持至2027年12月31日,2028年1月1日起未重新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载体不再保留相应资质。

近日,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印发《汕头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兴产业孵化上下更大功夫,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平台载体。孵化器贯通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资金链和人才链,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重要载体,能够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2025年6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科技部印发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孵化器的发展和统筹管理进入新阶段。同时,我市2023年印发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因此,重新修订出台符合我市孵化器发展情况和新阶段建设要求的管理办法很有必要。

二、总体思路

《管理办法》综合考虑我市孵化器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结合工信部对孵化器建设进行系统性重构的契机,旨在推动孵化器提质增效,为我市创新创业提供良好发展生态。

一是功能定位,突出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服务新质生产力。

二是管理体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科技厅的规划和部署,按照国家和省对孵化器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协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培育优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三是认定标准,对应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级孵化器认定框架,参考部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孵化器的建设情况,确定适合我市孵化器的认定标准。与部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组成孵化器质量提升的结构体系。

三、框架内容和重要调整1.框架内容。《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和管理职责,以及孵化器定义、主要功能和发展目标。第二章认定条件。明确市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并确定认定条件和要求,明确重要指标“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定义和标准。第三章认定程序。明确市级孵化器申请、审核推荐、评审认定、组织实施等程序要求。第四章变更与撤销。明确孵化器变更和撤销的相关要求。第五章促进与发展。明确支持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以及对孵化器建设的政策支持、能力建设、统计调查、专业化发展等要求,明确区县要支持和引导孵化器建设。第六章附则。明确参照管理和实施有效时间等。

2.重要调整。《管理办法》设置了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标准,这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充分衔接原政策框架,保持了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一是取消了众创空间的认定。原《管理办法》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分为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制定了两种认定标准。新《管理办法》把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名称变更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取消了众创空间的认定。二是孵化器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结合新时期新要求,新增和优化了部分指标,具体包括:增加在孵企业营收或研发经费投入增长率、孵化服务收入占比、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等体现企业质量和孵化器运营能力的判定条件;调整优化孵化资金规模、毕业企业数量等指标条件;适当降低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等规模上的要求。调整后的指标要求更加注重孵化器的孵化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

四、落实与衔接

《管理办法》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同时开展孵化器统计调查和监测工作。鼓励各区县对孵化器给予政策支持。原根据《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保持资质至2027年12月31日,2028年1月1日起,对未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载体,不再保留其相应资质。

免责声明:本平台为第三方政策资讯聚合平台,仅提供信息展示服务。文章内容以政府官方发布为准,本平台不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如需申报,请以官方渠道发布的通知为准。

粤ICP备16117749号-3